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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1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某传与永新县陈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莲花县荷塘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传,永新县陈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莲花县荷塘乡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1民初269号原告:朱某传,男,汉族,1972年9月30日出生,住莲花县。被告:永新县陈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新县禾川镇站前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778828431J。被告:莲花县荷塘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莲花县荷塘乡庙下村。法定代表人:刘亮,任乡长。朱某传与永新县陈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莲花县荷塘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朱文传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某传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朱某传负担。审判长     审判长  李胜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晓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