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5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彭磊与河南国美电器售后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磊,河南国美电器售后服务有限公司,河南永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5391号原告彭磊,男,汉族,1988年7月1日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高晓莉,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静,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国美电器售后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政府大院内工业楼二层。法人代表黄秀虹,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盟,女,汉族,1992年3月24日生,住内蒙古赤峰市。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宝红,男,汉族,1977年3月14号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系该公司员工。第三人河南永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紫荆山路16号紫金城负一楼到三楼。法定代表人黄秀虹,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受理原告彭磊诉被告河南国美电器售后服务有限公司、河南永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彭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义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