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宜城市金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宜城市鑫宏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杨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城市金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宜城市鑫宏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杨波,林庭平,宜城市德鑫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407号原告:宜城市金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宜城市振兴大道。营业执照代码:91420684788182224M。法定代表人:李承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运波,宜城市金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玉升,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城市鑫宏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地址:宜城市刘猴镇钱湾,组织机构代码证:91420684050018129T。法定代表人:徐锐,该公司经理。被告:杨波,男,汉族,1972年1月30日出生,住宜城市,被告:林庭平,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住宜城市,被告:宜城市德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207国道旁(原种场小学)。注册号:420684000003635。法定代表人:胡海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宜城市金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城市鑫宏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宏源公司)、杨波、林庭平、宜城市德鑫工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宜城市金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费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宜城市金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00元,减半收取15850元,由宜城市金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边防人民陪审员 杨明月人民陪审员 胡劲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雪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