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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荣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荣,吴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1368号原告:王艳荣,女,1976年11月2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刚,男。被告:吴昊,男。原告王艳荣与被告吴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文伟代理审判员  林春博人民陪审员  李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