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执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上海罡顺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区富达服饰辅料厂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罡顺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区富达服饰辅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执163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罡顺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光星村689号-66,组织机构代码:09004113-9。法定代表人李怀富。被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富达服饰辅料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天明路)(449-455),组织机构代码:73991659-4。法定代表人张建芳。申请执行人上海罡顺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富达服饰辅料厂(普通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南巡商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40705元、诉讼费用1688元,合计42393元,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逾期未申报也未履行付款义务;查明被执行人已停止营业且名下无房产、车辆、股权、存款。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日裁定追加第三人张建芳、余国英为被执行人,查明其名下亦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本案执行标的暂无强制执行条件,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于2017年6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君铭审判员 程晶晶执行员 朱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益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