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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文兵与四川省都江堰市向华模具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兵,四川省都江堰市向华模具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311号申请执行人:黄文兵,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四川省都江堰市向华模具材料厂,住所地:都江堰市蒲阳镇团结村。申请执行人黄文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都江堰市向华模具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81民初4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省都江堰市向华模具材料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黄文兵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都江堰市向华模具材料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黄文兵给付买卖合同纠纷款520983.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7610元。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四川省都江堰市向华模具材料厂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都江堰市向华模具材料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四川省都江堰市向华模具材料厂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将被执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