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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2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8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汉族,1973年9月9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卡伦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66年5月16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3民初2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审 判 长  侯海霞代理审判员  郭 宇代理审判员  曾范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