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民终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永、张广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张广泽,赵寒翔,李倩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民终9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广泽,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桃城区。原审被告:赵寒翔,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桃城区。原审被告:李倩倩,女,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桃城区。上诉人王永因与被上诉人张广泽、原审被告赵寒翔、李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1102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07元,减半收取为1553元,由上诉人王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希平审判员 倪庆华审判员 张宝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聪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