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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民终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永、张广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张广泽,赵寒翔,李倩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民终9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广泽,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桃城区。原审被告:赵寒翔,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桃城区。原审被告:李倩倩,女,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桃城区。上诉人王永因与被上诉人张广泽、原审被告赵寒翔、李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1102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07元,减半收取为1553元,由上诉人王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希平审判员  倪庆华审判员  张宝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聪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