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武金彩、孙煜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金彩,孙煜婷,孙文东,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81号申请执行人武金彩,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孙煜婷,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孙文东,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静,女,汉族,居民。申请人武金彩与被执行人孙煜婷、孙文东、张静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4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3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武金彩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对被执行人张静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经本院调解,申请人武金彩与被执行人张静达成和解协议,并于当日向申请人交付执行款2万元。后申请人武金彩未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有效证据。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15000.00元及利息、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于2016年8月4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37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华审判员 路东昌审判员 胡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