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执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行、张美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行,张美华,郭丽芹,王长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执保102号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被申请人刘行。被申请人张美华。被申请人郭丽芹。被申请人王长志,。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行、张美华、郭丽芹、王长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柴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