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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执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行、张美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行,张美华,郭丽芹,王长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执保102号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被申请人刘行。被申请人张美华。被申请人郭丽芹。被申请人王长志,。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行、张美华、郭丽芹、王长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柴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