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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3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胡本涛与泰安劳盟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本涛,泰安劳盟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3520号原告:胡本涛,男,汉族,农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王国政,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劳盟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地址:新泰市。法定代表人:郭伟,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胡本涛与被告泰安劳盟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审理中,原告胡本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中对被告泰安劳盟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本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本涛撤回对本案中被告泰安劳盟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本涛承担。审判员  张卫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 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