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3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崔久洪、赵中帅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久洪,赵中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15号申请执行人:崔久洪,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赵中帅,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崔久洪与赵中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崔久洪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维军审判员 徐建军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元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