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叶育俊、陈志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育俊,陈志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15号申请执行人叶育俊,男,195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莲都区。被执行人陈志火,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和县。本院在执行(2017)浙1125执15号申请执行人叶育俊与被执行人陈志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8825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20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682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叶育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叶育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5执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蔚审 判 员 于伟东人民陪审员 刘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晓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