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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辖终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司博与何颖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司博,何颖,李昊天,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4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司博,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慧,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遥,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颖,女,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昊天,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原审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办公楼1706室。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凤起,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杨司博因与被上诉人何颖、李昊天及原审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民初168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杨司博上诉称,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其主要上诉理由为,杨司博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因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杨司博的上诉请求,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杨司博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妮审 判 员  王良胜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