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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49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叶正红与郑伟萍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正红,郑伟萍,上海市浦东第四房屋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49077号原告:叶正红,女,1957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勇,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萃,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伟萍,男,1962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三人:上海市浦东第四房屋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祝公路XXX号。法定代表人:俞家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正红与被告郑伟萍、第三人上海市浦东第四房屋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正红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正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正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324元,合计1,349元由原告叶正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金宇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芮银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