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3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3661钟云峰与陈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云峰,陈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1民初3661号原告:钟云峰,男,1970年7月10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被告:陈小平,男,1962年7月14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原告钟云峰与被告陈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钟云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小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云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欠款4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至今未归还。被告陈小平未作答辩。根据本案的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认定如下事实:被告向原告借款。2013年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原告现金4万元。因被告未归还借条载明款项,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4万元的事实,被告应当及时归还该债务。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4万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视为对其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钟云峰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小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金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