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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2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名海与刘晓玲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名海,刘晓玲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2484号原告:刘名海,退休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基,北京大铭(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玲,职工,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刘名海与被告刘晓玲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刘名海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名海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名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原告刘名海已预交),由原告刘名海负担。审判员  范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