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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3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姜某甲与陶某、姜某乙、姜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甲,陶某,姜某乙,姜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154号申请执行人姜某甲,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陶某,女,1949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姜某乙,女,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姜某丙,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陶某、姜某乙、姜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256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2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业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人民陪审员 :高宏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庆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