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13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孟庆红、杨栋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红,杨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357—1号申请执行人:孟庆红,男,1958年3月3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杨栋华,男,195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庆红与被执行人杨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鲁0782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栋华存款191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张炳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