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3民初3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吕光辉与陈晓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光辉,陈晓强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3588号原告:吕光辉,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告:陈晓强,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吕光辉与被告陈晓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吕光辉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90元,减半收取2445元,由原告吕光辉负担。审判员 陈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兰长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