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行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黄春林与重庆綦江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林,重庆綦江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0行初57号原告黄春林,男,生于1973年2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黄宏,男,生于1968年10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綦江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5002226608987686。负责人XX,主任。委托代理人黄勇,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勇,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春林诉被告重庆綦江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镇政府行政强制一案��原告黄春林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春林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春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黄春林负担(已纳)。审 判 长 谭 毅人民陪审员 陈乐惠人民陪审员 许范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