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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行申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银建文与湖南省公安厅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银建文,湖南省公安厅,株洲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申7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银建文,男,194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公安厅,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10号。法定代表人黄关春,厅长。原审第三人株洲市公安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39号。法定代表人李晓葵,局长。再审申请人银建文因诉湖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行终字009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银建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帅审 判 员  潘 兵审 判 员  王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粟雅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