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民辖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美味七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上海美味七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辖15号原告: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徐丽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美味七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何璧友。原告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衡公司)与被告上海美味七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味七七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顺衡公司诉称,原、被告签订了《快递收派合同暨月结协议》,原告依约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但被告一直拖欠快递服务费未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美味七七公司支付快递运费总计人民币135,278.9元及逾期违约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协议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2017年5月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公司住所应以工商注册登记为依据,被告注册登记地在杨浦区,其通讯联系地址以及当事人单方陈述均不能否定工商注册登记的公示效力,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在涉案协议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中披露的被告美味七七公司的营业地址为上海市杨浦区兰州路XXX号XXX室,与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地址一致,该地址属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公司法人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法人住所具有特定法律含义且具有唯一性,不能将法人实际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地点、销售地点、联系地点等法人的场所与之混淆。当事人合意商定的合法有效的管辖约定,其效力不仅约束当事人也及于相关受诉法院。综上,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鞠晓红审判员 袁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 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