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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4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峙县支行诉乔某某、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峙县支行,乔某某,宋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4民初4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峙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薛雨田,职务:行长。住所地:繁峙县新开路1号。被告:乔某某,男,汉族,繁峙县岩头乡兴胜村一区8号人。被告:宋某某,女,汉族,繁峙县杏园乡大峪村52号人。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峙县支行诉被告乔某某、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峙县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丽清审 判 员  刘文娟人民陪审员  韩永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