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执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窦永进、王寿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永进,王寿青,杜贞臣,高密市姜庄镇张家长村加油站,宋真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1159号申请执行人窦永进。被执行人王寿青。被执行人杜贞臣。被执行人高密市姜庄镇张家长村加油站。被执行人宋真永。本院在执行窦永进与王寿青、杜贞臣、高密市姜庄张家长村加油站、宋真永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鲁0785民初8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孙建梁审判员 赵新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洪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