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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执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窦永进、王寿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永进,王寿青,杜贞臣,高密市姜庄镇张家长村加油站,宋真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1159号申请执行人窦永进。被执行人王寿青。被执行人杜贞臣。被执行人高密市姜庄镇张家长村加油站。被执行人宋真永。本院在执行窦永进与王寿青、杜贞臣、高密市姜庄张家长村加油站、宋真永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鲁0785民初8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孙建梁审判员  赵新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洪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