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管玉芹与王凯劳务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233号申请执行人管玉芹。被执行人王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日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人于2017年6月23日扣划执行款及执行费2654.5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款过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管玉芹与被执行人王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