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弓艳、杨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弓艳,杨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0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弓艳,女,汉族,1984年7月18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小华,女,汉族,1976年9月7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上诉人弓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8民初10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弓艳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金水,且曾和被上诉人约定任何一方起诉另一方均应在对方所在地法院立案,只是相关证据材料在被上诉人方处,请二审法院依法核实,查明真相,为公平审理此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弓艳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就争议管辖法院存在约定。双方当事人也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接受货币一方为原审原告,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沛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