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潇潇诉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潇潇,李亮,褚佳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9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潇潇,女,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晨,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冰倩,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亮,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审被告:褚佳伟,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上诉人王潇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32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潇潇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长宁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据此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借款协议明确约定争议协商不成,提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述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原审被告褚佳伟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