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6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赵三星与姚华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三星,徐海荣,姚华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6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三星,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徐海荣,女,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姚华娣,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04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姚华娣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 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玉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