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恢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383周新龙与泛亚莫斯工业设备(连云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新龙,泛亚莫斯工业设备(连云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恢383号申请执行人:周新龙,男,197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海州区。被执行人:泛亚莫斯工业设备(连云港)有限公司,地址: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北区8号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依据:连劳人仲案字(2016)第190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周新龙与被执行人泛亚莫斯工业设备(连云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连劳人仲案字(2016)第19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本案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茆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