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2民初3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六安滚动轴承有限公司、湖北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2民初3204号申请人:六安滚动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经济开发区胜利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少武。被申请人:湖北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区长安大道27号。法定代表人:刘江海。申请人六安滚动轴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7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自有的皖N×××××奥迪牌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六安滚动轴承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7万元或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皖N×××××奥迪牌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刚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坤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