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成都思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坤原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什邡市桂湖摩尔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思味食品有限公司,成都坤原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什邡市桂湖摩尔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27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思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普吉北路282号13栋1楼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80135300D。法定代表人周永莉,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坤原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经济城成康路36号成都六合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592094193L。法定代理人沈健,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桂湖西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65353190M。法定代理人沈健,总经理。被执行人什邡市桂湖摩尔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蓥峰北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66538918-8。法定代理人沈健,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桂湖西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160955357。法定代表人袁立贵,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成都思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坤原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什邡市桂湖摩尔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38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坤原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什邡市桂湖摩尔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思味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坤原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市桂湖摩尔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人;被执行人成都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查封的车辆无法查封暂不能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38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黎 弦审判员 黄 勇审判员 徐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荣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