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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周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1020号原告:王某。被告:高某。被告:周某。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16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3日,原告驾驶×××号车沿向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门十字时,车辆前部与高某驾驶的×××号轿车前部右侧相撞,致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交警队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原告的车经修理后,费用为33000余元,被告应承担一半的费用。本院审查认为,×××号车的所有人为王某之父,王某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志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娅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