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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民终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相毫顺与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毫顺,陈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终17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苏中北路41号。法定代表人:蒋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松,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相毫顺,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烽彬,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勇,男,195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上诉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相毫顺、原审被告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16)苏1023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上诉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328元,减半收取14664元,由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林审判员 陈晓珺审判员 莫俊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尤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