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2执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左某、倪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某,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2执231-2号申请执行人左某,男,1982年7月7日出生,住钟山县。被执行人倪某,女,1986年7月21日出生,住址钟山县。申请执行人左某与被执行人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钟民初字第8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左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倪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至此,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122执2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陶修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