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徐爱付与周培进、解会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爱付,周培进,解会妹,滁州市顺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881号原告:徐爱付,男,196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琅琊山矿业总公司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周培进: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滁州市顺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解会妹。被告:滁州市顺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滁来路北侧官山小学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68967679T。法定代表人:周培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爱付与被告周培进、解会妹、滁州市顺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爱付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解会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爱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爱付撤回对被告解会妹的起诉。审 判 员 皮小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刘 杰代理书记员 何雯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