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4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苓芝诉被申请人张佳盈、史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苓芝,张佳盈,史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财保84号申请人:赵苓芝,女,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申请人:张佳盈,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申请人:史芹,住济南市。申请人赵苓芝诉被申请人张佳盈、史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06月10日14时许,张佳盈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东阿县姜楼镇姜楼村南北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沿东西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赵苓芝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赵苓芝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东阿县交警大队认定,张佳盈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苓芝无责任。申请人赵苓芝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赵兴云张佳盈驾驶的鲁×号轻型普通货车(保全价值×万元��,并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佳盈驾驶的鲁×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赵苓芝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海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茂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