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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国力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洛市国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国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力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力,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富军,男,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系商洛市国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商南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滨河路滨河家园。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国力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国力公司依据商南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1)商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张某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国力公司执行款8906元并承担受理费25元,共计8931元。被执行人张某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国力公司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期间,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国力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国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经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瑞丽市支行卯喊路分理处个人账户有存款11746.73元,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个人账户存款8981元(货款8906元、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执行款8931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国力公司领取,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某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1)商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振勇审判员  范进生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朋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