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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允珍、何正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允珍,何正阳,何巧珠,何新成,张允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236号申请执行人张允珍,女,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何正阳,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何巧珠,女,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何新成,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张允婻,女,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张允珍与被告何正阳、何巧珠、何新成、张允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4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允珍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何正阳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24726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被查封的房产属集体土地,暂时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为此,依据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236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吴丽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