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梁厚平、江东军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厚平,江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148号申请执行人:梁厚平,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被执行人:江东军,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厚平与被执行人江东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民初390号民事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宁审判员 冯瑞明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莫品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