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仇红强、陆铭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仇红强,陆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41号申请执行人: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陈俊标。委托代理人:施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仇红强,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陆铭,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执行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仇红强、陆铭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2016)沪杨证执字第199号公证债权文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仇红强、陆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仇红强、陆铭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名下存有上海市祁连山南路XXX弄XXX号共有房产一套,本案申请人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套房产享有抵押权,抵押权登记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495万元,被执行人陆铭名下另有一牌照为沪CEXX**的王野牌机动车,现已查封,无其他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被执行人仇红强、陆铭表示同意法院拍卖该处房产用于偿还欠款,但因该处房屋为两人名下唯一住房,目前夫妻双方无经济能力搬离该处房屋。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并询问其是否愿意先行垫付两被执行人前往他处租赁房屋的相关费用,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先行垫付。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书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表、谈话笔录等材料为证。鉴于上述情况,本院暂无法处理拍卖上述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4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审 判 员 戚润华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