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沙支行与吴文斌、郭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沙支行,吴文斌,郭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8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沙支行被执行人:吴文斌,男,汉族被执行人:郭艳,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沙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文斌、郭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411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吴文斌、郭艳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沙支行偿还借款人民币280250.21元及利息(从2016年7月5日起,以逾期利率5.733%计算利息),并支付已产生利息19371.6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财产不能及时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8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宏宾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 伟书记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