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2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志红与被告赵玉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红,赵玉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2236号原告:赵志红,女,197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赵玉卿,男,1966年2月2日生,汉族,住南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智诚,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志红与被告赵玉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志红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志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志红负担。审判员 彭兵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