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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桂菊、孙广斌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桂菊,孙广斌,李洪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382号申请执行人:孙桂菊,女,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力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经理,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孙广斌,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广饶县李鹊镇太和一村村民,住。被执行人李洪昌,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执行孙桂菊与孙广斌、李洪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租赁费和律师代理费42490.02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孙广斌、李洪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薄梦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