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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7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781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心田湾。法定代表人:鲍继聪,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舜天路。法定代表人:张玉柏,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5号联盟国际商务大厦14D。负责人:蒋玉明,总经理。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69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864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商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