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3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与诸城市正堂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诸城市正堂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3280号原告: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248081-6,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陆杨配套区财茂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王明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崇斯源,北京观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鑫,北京观韬(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诸城市正堂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068702498Q,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办事处西吕标村。法定代表人:李宝志。原告昆��通祐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正堂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得愚独任审判,后该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52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得愚人民陪审员 俞雪莲人民陪审员 孙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芝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