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启新与被告孙东春、祝月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启新,孙东春,祝月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247号原告李启新,1953年12月3日生人,住河北省承德市。被告孙东春,住河北省承德市。被告祝月明,住承德市.原告李启新与被告孙东春、祝月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启新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