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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启新与被告孙东春、祝月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启新,孙东春,祝月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247号原告李启新,1953年12月3日生人,住河北省承德市。被告孙东春,住河北省承德市。被告祝月明,住承德市.原告李启新与被告孙东春、祝月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启新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