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珙县兴太铁路采石厂与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珙县兴太铁路采石厂,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463号申请执行人:珙县兴太铁路采石厂。法定代表人:周仕超,总经理。被执行人: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光,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光,执行董事。本院受理珙县兴太铁路采石厂申请执行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做出的(2017)川0304民初58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文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