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165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在执行郑某某诉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走访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础组织、周边群众,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