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2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503张家港市凯利雅特种纺织纱线有限公司与兰溪市利彪纺织有限公司、杨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凯利雅特种纺织纱线有限公司,兰溪市利彪纺织有限公司,杨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503号原告:张家港市凯利雅特种纺织纱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松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宣超群,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民,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溪市利彪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林书。被告:杨彪。原告张家港市凯利雅特种纺织纱线有限公司(下称凯利雅公司)与被告兰溪市利彪纺织有限公司(下称利彪公司)、杨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利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宣超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凯利雅公司、杨彪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凯利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利彪公司支付货款603617.68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息3%计算的利息,并判决被告杨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起,原告开始供给被告利彪公司纱线,双方口头约定每月20日-30日结清上个月货款。2016年3月17日,原告与被告利彪公司补签一份《销售合同》,被告杨彪作为保证人签字。至2016年12月,被告利彪公司共结欠原告货款603617.68元。经原告催讨至今未付。被告利彪公司、杨彪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7日,需方利彪公司与供方凯利雅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凯利雅公司销售利彪公司全棉氨纶包芯纱16/70D,单价每吨21000元。结算方式及期限:现金结付,收货后30日内结清货款。其他约定事项:如需方不能按时支付货款,则按拖延时间,按月息3%需方向供方支付利息。如需方未按期支付货款,则由担保人承担连带付款清偿责任,保证责任期间为2年。合同下方担保人处由杨彪签名。2016年8月31日,凯利雅公司向利彪公司发送对账函一份,载明:截止2016年8月31日利彪公司共结欠凯利雅公司货款534617.68元。利彪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回函,在信息证明无误处注明“5月30日16/70D少2包,发票对,实货少2包,已签字”。2016年9月15日,凯利雅公司又销售给利彪公司16/70D包芯纱120包共计3000kg,单价23元/kg。因双方意见不一,本案无法调解。审理中,凯利雅公司表示少发的两包包芯纱每包25kg,共计50kg货值1050元同意从欠款中扣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利彪公司结欠凯利雅公司货款为534617.68-1050+23×3000=602567.68元,有对账函、送货单等为证,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凯利雅公司要求利彪公司支付该款及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逾期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算,标准应调整至月息2%。被告杨彪在销售合同担保人处签名,且合同约定担保人对利彪公司的货款支付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杨彪对被告利彪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兰溪市利彪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家港市凯利雅特种纺织纱线有限公司货款602567.68元及该款自2017年1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杨彪对被告兰溪市利彪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义务,限被告兰溪市利彪纺织有限公司、杨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名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账号:46×××84;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支行营业部)。案件受理费9836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456元,由被告兰溪市利彪纺织有限公司、杨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陈晓东人民陪审员  黄栋成人民陪审员  刘进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丽帆 关注公众号“”